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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商务部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7-11-03 15:29:43

2017年9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于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下面中华汽车网校转发三条被删去的二手车法律条款: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商务部发文删去的三条款可以明确:1.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不再要求持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可去职业培训学校学习二手车鉴定评估职业技能;2.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可直接去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企业;3.解除外资进入二手车市场的限制,进一步释放二手车市场活力。综上所述,简政放权、解放市场是发展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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